2013年10月27日 星期日

如果創作是一個事件,那麼或許它總是只能以過去完成式書寫

圖說:國立台北藝術大學美術系碩士班繪畫組工作室一景(拍攝於2011.01.07)

若真要說出「曾經我創作」這樣的句子,對現在的我而言難免會有些尷尬,畢竟最近的一次創作(也就是「新」作品的制作)其實還正在展出中呢(所以用過去完成式顯然不太誠懇)。但另一方面,確實,這兩年用於製作/構思自己作品的時間與精力,還真的是不太多(至少確實低於閱讀與寫作的時間),相較於幾年前埋首於繪畫的那段日子,今天要說出「我是創作者(或藝術家)」這樣的陳述,的確不太可能不語帶心虛。不過,事實是,我想其實只要關乎創作或藝術家的身份表達,無論肯定否定都會令我十分尷尬,這多半是個人的認同癖好或偏執所致,不過在個人怪僻的另一邊,因為「投入的勞動時間佔總生活時間的比例過少」,而產生「我不再是一個藝術家了」的自我感覺,則或許有更多值得思考的地方,因為這陳述中仍隱藏著「投入多少比例的生命時間進行創作才算是藝術家」的資格認同提問。如果我確實對這職業/身份認同上有一定的「頓挫」感,那麼究竟要投入多少比例的創作時間,才能讓自己覺得我仍在創作呢(而不是隨便做點無聊但與藝術相關的事)?或是,要維持怎麼樣的創作週期才會讓人覺得,即便此時此刻沒有正在創作,但我只是在休息或著構思(乃至等待靈感),而不是「轉行」或著「放棄」創作這條路了呢?


我們會不會仍多少想像著一個狂放不羈的形象,一個無時無刻都被藝術性包覆渾然天成的天才主體,又或是工作室中終日對著作品苦思,深思三天後決定在畫布上增添一筆,又在熟慮三天後把那一筆抹掉的藝術求道者。這些形象就竟是真實的普遍存在,或其實他們大多只活在藝術家傳記電影裡?藝術家的創作如今仍舊是一個「獨自面對心中的藝術,以及頭頂上的星空」的問題嗎?還是如果藝術創作者的身份取決於他的實際所為(也就是藝術(品)的生產),那麼這所為如何計算?由誰來計算?又以什麼為基準呢?
我們都知道在當代藝術的領域中,除了少數例外,如今大多的藝術(品)都需要透過展覽才能成立,換言之,「創作」與「展出」極度緊密的相關(甚至根本就是同一件事)。與此同時,今日大多數的展覽都期待藝術家的新作,甚至為了展現某種特屬於當代藝術的及物/及時特質,作品最好針對展覽概念量身製作(或至少對應展覽「稍作」修改)。或許,想像一個還不存在的展覽總是比談論任何一個既存的展覽都要來的有趣的多,因此藝術家們也總是興奮於尚未成型的展覽風景,且躍躍欲試地提出新的構想,如此一來,藝術創作的「委託制作化」便理所當然地成為一逐漸普遍的可見趨勢。


因此,今日藝術品存有的整個生命周期中,最富活力的場域不再是藝術家的工作室,而是展覽開幕前還滿地杯盤狼籍的佈展現場,藝術品不再是先完成於工作室內,然後於展場中進行最完美的「次級呈現」,而是展場本身就是藝術品誕生的第一現場。如果說,確實,當代藝術的創作方式普遍的是藝術家與策展人(或其他參展者)充分溝通後,以接近合作的方式完成,那麼創作就總是「後於」展覽邀約,因此,藝術家投入的「創作時間」理所當然的會與展覽邀約的多寡成正比,某種程度上,這種「創作」也不必然得是完全主動發起的長期勞動,而許多時候其實更接近一場等待「被觸發」的事件。那麼,如果以一年計算,如今一個藝術家到底一年中到底有多少時間在籌備展覽(作品)?又能負擔多少個展覽?如果沒有展覽的時間有點多,在等待「事件」的同時,是不是還是得「做點別的」?如果確實如此,會不會正好可以說明在何種情境中,我會(如現在)在鍵盤上敲出這樣的句子:瞧,曾經也我創作。


原文發表於《帝門藝術書寫工廠》——熱話題:曾經我創作(2013.01.9)
原文網址:http://news.deoa.org.tw/title_show.asp?i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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